今天是:
213×90
213×170
    

    发行部:027-85777701
    85777703(传真)
    稿件室:027-85777738
    投 诉:027-85777739

首页 > 疑难解答 > 正文
请问:税务部门是否认可企业用收据抵减业务收入的做法?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甲企业总承包了异地某建设单位工程1 500万元,异地某建设单位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了甲企业1 500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甲企业开工后因工期紧张,遂将其中的700万元工程分包给了乙企业。乙企业又将其中的400万元工程分包给了丙企业。工程完工后,乙企业要向甲企业结算工程款,丙企业也要向乙企业结算工程款,若开具发票结算属重复纳税。因此,三企业约定用收据结算,即:甲企业用乙企业开具的收据抵减700万元工程款,即自身收入800万元;乙企业用丙企业开具的收据抵减400万元工程款,即自身收入300万元;三企业准备用各自的实际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部门是否认可企业用收据抵减业务收入的做法?
      答:首先,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建筑工程可以按照差额纳税。其次,在纳税管理上,税务机关一般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因此,企业以收据替代发票是不合适的。(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