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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30吨产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影响税金?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公司销售1 000吨产品,已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全部收到。产品陆续发出过程中出现涨价行情,经与客户协商并取得其同意,每吨涨价200元,折合产品30吨,在未发产品中扣除这30吨。请问这30吨产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影响税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也就是说,对于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予以作废,重新开具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发票。由于相关处理影响的是商品数量,对税金没有影响。
      账务处理为:
      (1)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直接按重新开具的发票及出库单做账务处理。
      (2)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借:应收账款(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重开发票: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实发数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