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申请抵免金额50万元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更新时间:2011年8月11日
我公司按规定申请2010年三项设备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抵免金额为50万元,而我公司2010年属于企业所得税全免期,请问:申请抵免金额50万元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其中,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可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2010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全免期,按上式计算,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额在减除“减免税额”时已为零,抵免税额无法从应纳税额中减除,应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蔡雪晴)
052. 我公司是由几个股东合伙设立的,前期的股金都交给1个人负责运作(支出有账目),现在各股东又陆续在公司报账且已挂账各自名下。假如:股东A报账30万元;股东B报账25万元;负责运作人及几个股东都认可股东A交款60万元;股东B交款70万元;那么应如何做账?已经报账的如何处理?
答:这样做肯定是不允许的。首先上述业务要入账,要有银行的回单及相关验资报告,否则无法做账。其次,你的做法涉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建安)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其中,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可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2010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全免期,按上式计算,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额在减除“减免税额”时已为零,抵免税额无法从应纳税额中减除,应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蔡雪晴)
052. 我公司是由几个股东合伙设立的,前期的股金都交给1个人负责运作(支出有账目),现在各股东又陆续在公司报账且已挂账各自名下。假如:股东A报账30万元;股东B报账25万元;负责运作人及几个股东都认可股东A交款60万元;股东B交款70万元;那么应如何做账?已经报账的如何处理?
答:这样做肯定是不允许的。首先上述业务要入账,要有银行的回单及相关验资报告,否则无法做账。其次,你的做法涉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