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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A劳务公司帮B劳务公司员工代收代缴社保及公积金这部分是否也要缴纳营业税?
更新时间:2011年8月24日 
因业务需要,A劳务公司向B劳务公司收取管理费、员工社保及公积金,并做了差额报税,也就是说管理费交了营业税。请问A劳务公司帮B劳务公司员工代收代缴社保及公积金这部分是否也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符合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的,才能以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你所说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部分应作为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