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计征营业税时将收取的该基金先行扣除?
更新时间:2011年7月15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房款的同时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收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在计征营业税时将收取的该基金先行扣除?是否允许以60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允许提取的物业维修基金是否还是按2%的比例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需要说明的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基数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而不是售价。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可能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由此可知,在计算营业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直接作为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项目,直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已经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纳入开票金额,则必须在移交时另行扣除。(纪宏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需要说明的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基数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而不是售价。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可能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由此可知,在计算营业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直接作为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项目,直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已经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纳入开票金额,则必须在移交时另行扣除。(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