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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按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后的余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1年7月15日 
我公司于2009年一季度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30万元。我公司在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后的余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这里的实际利润额是指,按会计准则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另外,如果纳税人采取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还可以减去减免所得税额。而减免所得税额是指,当期实际享受税额式减免的减免所得税额。


  因为技术转让所得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同时也不属于减免所得税额项目,所以,对采取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平时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当包括技术转让所得,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待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再依法减除技术转让所得。(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