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4 期
总第 36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学术交流
会计准则中的非对称研究

作  者
罗勇

作者单位
重庆

摘  要
      会计准则中存在很多非对称的会计处理规定。会计处理的非对称性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导致统计数据不准确的经济后果。如何客观认识和正确处理会计准则中的非对称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对此作以下探讨。
  一、会计准则非对称的主要表现
  1.会计确认的非对称。
      一是交易类型确认的非对称问题。这种情况是指交易双方把同一项交易认定为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从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关于融资租赁的第4条判断标准为: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由于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不一定相等(因为后者还包括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从而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将同一笔租赁业务分别认定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对称情况。类似情况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同样存在。例如,甲公司将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交换,乙公司换入债券后打算持有至到期,按照准则规定,甲公司将该项交易确认为非货币性交易,乙公司则确认为货币性交易,这显然是不对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