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6 期
总第 406 期
总第 40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赵孟良
【作者单位】
河南焦作大学
【摘 要】
【摘要】原《公司法》在维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新《公司法》在股东发挥作用的范围、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扩大股东知情权、完善股东投票制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变革。
【关键词】股东权益 治理制度 有限责任 累积投票制
原《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在公司治理制度上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股东(股东会)权力过小,管理层的权力过大,股东(股东会)对管理层不能形成有效制约,结果导致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赋予了股东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从董事选举、了解信息、会议召开、事后监督等诸多方面完善了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股东们可以按照自身能力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事项,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规范化,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