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3 期
总第 38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作 者】
汤小凡
【作者单位】
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摘 要】
当今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买卖控股子公司以取得巨额股权转让收益的方法来营造经营业绩,对整个证券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限制这种营造利润的行为,监管部门提出应在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后,才可以确认购买日与出售日的意见。这样,在办理工商登记期间,出让方的控股子公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由转让双方中的哪一方享有呢?本文对这一特殊性问题作以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