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4 期
总第 37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作 者】
谭春长
【作者单位】
湖南湘潭长达税务师事务所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一文(以下简称《林文》)。笔者认为,《林文》错用和曲解了税法规定,特提出如下看法,以供探讨。
一、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
《林文》开篇指出,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笔者查找了相关税法规定后得到如下结果:
1.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其前提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明确规定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规定,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