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4 期
总第 37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学术交流
【作 者】
沈红波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在会计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乃当务之急。而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定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因为它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及会计实务有重大影响。本文拟借鉴国外经验并立足于国情,探讨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国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
1.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从形式上看,它本身不具备权威性和强制性,不具有法律地位;从实质上看,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指导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则由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来体现。美国法院一般要求企业的财务报表应以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进行编制,这实际上赋予了会计准则以法律地位。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法律地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支持,二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支持。SEC的第150号会计系列公告(ASR150)指出,由FASB制定发布的会计准则属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由于SEC的支持,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及相关解释被会计界视为半官方的法规。另外,《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规定,向SEC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或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并且应当反映注册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SEC的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所做出的一切重大调整。可以看出,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地位,但由于它决定着会计准则的制定,因此实质上是具有法律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