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也谈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

作  者
汪德武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财会月刊》2004年A12期刊登了张洪珍同志的文章《谈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以下简称《张文》),就接受捐赠的现行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并比照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核算得出结论:接受非限定用途和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应分别记入“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笔者却认为,接受捐赠均应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制定的,《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从《准则》对基金和收入的定义来看,基金是一种净资产,是由历年的结余滚存形成的。也就是说,事业基金的增加不是日常发生的经济事项,事业基金是由年终结余形成的。而只要是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都可以列作收入,收入的增加是日常发生的经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