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1 期
总第 527 期
总第 527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作 者】
李伟毅 纪宏奎
【摘 要】
095.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包括人防和非人防),其成本核算方法能否参照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核算方法来处理?
答:对于停车场所的两种建造方式适用的核算方法以及计税依据不同:
(1)停车场所如果属于单独建造,则作为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因而,停车场所如果属于单独建造,则作为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成本对象的相关规定确认并核算其相应的计税成本。但企业需注意,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实需要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