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3 期
总第 41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郦小芳
【作者单位】
浙江诸暨市教育局核算中心
【摘 要】
现行会计实务中对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作如下会计处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欠妥。
1.未考虑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协议价,致使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有失公允,引起资产的虚增虚减。一般而言,投资双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在以固定资产出资时,往往会聘请独立于双方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或双方对该项资产的价值进行协商,形成以市场公允价为基础的评估价或协议价。假如企业对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的固定资产,少提或不提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清理”余额就会大于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协议价;反之,如果企业在投资前多计提了减值准备,就会出现“固定资产清理”余额小于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协议价的情况,导致按“固定资产清理”余额入账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有失公允,则会引起资产虚增虚减。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业务,应充分考虑所投资资产的实际价值,按评估价或协议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清理”的差额视为因法定财产重估而出现的价值变化,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