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1 期
总第 527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作  者
王学军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中税网科技有限公司

摘  要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以后,企业技术创新所涉及的所得税优惠除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主要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0日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而且“犹抱琵琶半遮面”,只有区区20个条款,且并不细密。不过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主体、范围、程序等纳税人关心的一些最基本问题还是得到了确定。另外,虽然该文件迟至2008年底才印发,但是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将优惠落实。对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纳税人而言需要特别重视以下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