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5 期
总第 40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不完备契约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效管制

作  者
黄晓曼 陈丽英

作者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市场是有缺陷的,由此导致了企业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契约的不完备。为了使两者之间的博弈达到完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政府需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加强管制。笔者认为,政府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企业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保险制度和赔偿制度等,并有效监管企业管理当局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同时引导企业信誉机制的建立和推动中介市场的完善,从而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
  【关键词】不完备契约   自愿性信息披露   管制

      会计信息的供给与使用存在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由于交易双方利益的冲突,往往会导致高额的交易费用。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双方要签订契约,明确双方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提高交易的效率。信息披露是履行契约的手段,有助于缓解资本市场参与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对应的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自愿性信息披露以经营者自愿提供信息而无需政府强制为主要特征。本文基于契约的不完备性,提出了政府应当对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予以有效管制,从而提高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