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5 期
总第 41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徐凤菊(博士) 毛宏莉
【作者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增值税的类型、纳税人、征税范围、免退税、税率、征管方式几个方面的比较,阐明英国与我国在增值税税收制度与征收管理上的不同,同时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改革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 英国 比较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近年来其税收收入已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5%左右,但我国目前税制类型和调节范围存在的缺陷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无论是对微观企业主体还是对宏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英国是世界上惟一建立起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英国的增值税会计准则对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具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中英增值税制的比较,阐明两者的不同之处,同时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一、中英增值税制的比较
英国于1972年7月27日通过了一项征收增值税的法案。从1973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增值税。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根据《罗马条约》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各成员国的商品课税制度应保持基本的协调,因此英国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 ~ 60%。作为世界上惟一建立起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其成功经验已引起很多国家的关注。笔者从增值税的类型、纳税人、征税范围、免退税、税率、征管方式几个方面进行中英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