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理论与探索
养老金会计确认应改用权责发生制

作  者
张秀敏(博士) 姚建明

作者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 清华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养老金会计确认仍采用收付实现制的现状,提出应将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这种转变顺应了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需要,能促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可解决养老金会计的不确定性问题,确保其提供更加完备的会计信息。
  【关键词】养老金会计   确认基础   权责发生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养老金会计确认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将企业负担的养老金在支付时列支于管理费用中。对此,不少学者从“递延工资论”与配比原则的角度提出我国养老金会计的确认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同时认为,我国养老金会计确认基础由收付实现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一、适应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需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还停留在收付实现制。该制度按照一定时间(通常是一年)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仅保留少量的流动储备金。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收付实现制逐步向基金制转变,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要素的确认基础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管理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收付实现制只能反映现金实际收支部分,对于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付利息等项目在会计报表中未能得到反映,不能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从而不利于基金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