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刘承智
【作者单位】
湖南邵阳学院
【摘 要】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存在的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方法是: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