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理论与探索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选择的理论分析

作  者
张 萍

作者单位
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从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对现行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进行分析,认为董事会成员(除独立董事外)、经理人员应该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而监事会、独立董事只有在真正发挥作用时方可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关键词】契约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   剩余索取权   股权激励对象 

      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建立和完善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是妥善处理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保持经营者与股东利益一致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来看效果还不理想。导致股权激励机制效果不佳的原因较多,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根据有关理论,就股权激励对象谈些看法。
  一、股权激励机制的新制度经济学含义
  股权激励机制要解决的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关系无论是其本质还是其形式,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产生来自于产权及由产权引发的交易活动。它们的关系是:产权——交易——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