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3 期
总第 39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对比

作  者
边晓燕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准则》),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本文假定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就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法规定作对比分析。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1.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制度》和《准则》规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考虑补价因素)。
      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该文件规定,如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