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1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拟制资产小议.pdf

作  者
戴高传

作者单位
江苏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所谓“财产”都是客观的“存在”,财产权必有权利的客体。“权利”本质上是对“利益”的法律制度安排,任何实质性权利都必须有“利益”的内容。人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有承载利益的具体对象。物权的客体是可为人们支配的物;债权的客体是特定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该给付行为承载着权利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请求性财产权是客观具体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创造的一种信息资源,它只能靠法律力量进行人为的垄断,实现产权界定与保护,成为支配权的客体是现实的可控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