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审计证据的质量特征管见

作  者
王 涛

作者单位
湖北民族学院

摘  要
      所谓证据是指证实、表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给“证据”所下的定义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根据这一解释,证据包含了三层意思:①证据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②证据证明的是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能作为证据,故意歪曲案件真实情况使司法人员对客观事实、案件真相产生误解的“证据”则是假证据。③证据既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事实;既包括证明被告人罪重的事实,也包括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可以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及其意义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为了形成审计意见,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所收集的、用来证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是否正确或是否存在的材料。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必须以审计证据为依据,离开审计证据而得出的任何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都是不切实际的,甚至是与被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反的错误意见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