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0 期
总第 416 期
总第 41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会计准则
【摘 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