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0 期
总第 416 期
总第 41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倪侃侃
【作者单位】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几种例外情况下,它们是不需要被确认的。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例外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由于商誉不能在以后抵扣应税收益,因此其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就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所得税准则规定,该暂时性差异可以不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因为商誉是合并成本扣除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的差额,如果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就会减少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从而导致商誉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