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问题商榷

作  者
曹全清

作者单位
山东东安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年第8期刊登了郑庆华、杨丽媛同志的《刍议会计亏损和纳税亏损的弥补》(以下简称《郑文》)一文。《郑文》深入浅出地论述了会计亏损和纳税亏损的弥补以及两者的关系和差异,笔者读罢受益匪浅,但对其中“资本公积不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观点不敢苟同。《郑文》认为,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不包括法定公益金和资本公积。而笔者认为,资本公积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为公司资本(或股本)。但由于《公司法》未明确“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而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各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一般认为,《公司法》中所称的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笔者认为,以下两点可以证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