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疑难解答
’2007 问题解答之二(012 ~ 026)

作  者
朱洪涛 王建安等

摘  要

      012. 我单位为小型运输企业,与个体运输者联营,由于个体运输者挂靠在我单位,发生的保险赔付款均由保险公司打入我单位银行账号,可是我单位只能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个体运输者。请问此业务如何处理?
      答: 与个体运输者联营,可视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用个体运输者的车辆,即车辆的产权仍属于个体运输者,所以收到的保险赔付款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朱洪涛)

      013. 我公司给客户的样品,进货时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我公司是给对方公司作样品,故不收钱,对方也不需我公司开票,请问我该如何做账?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不该抵扣,能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 贵公司将产品作为给对方的样品不收钱的行为,应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因此应该按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朱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