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6 期
总第 558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税法中的连带纳税义务研究

作  者
刘树艺

作者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 100044

摘  要

  【摘要】税法中设立连带纳税义务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转移财产、逃避纳税义务,对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税法上连带纳税义务与私法上连带债务的区别、税法上连带纳税义务的发生情形、连带纳税义务人中一人或数人履行纳税义务后的法律后果、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连带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连带纳税义务   连带债务   连带纳税义务人

  一、税法上的连带纳税义务与私法上的连带债务的区别
  私法上的连带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连带分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各连带债务人都对同一整体给付负责,债权人仅获得一次清偿。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对债务人中一人、数人、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连带债务在未全部偿付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这种私法制度被税法所借鉴,成为税法上的连带纳税义务制度,其设立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税收债务的偿付。连带纳税义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负担同一纳税义务,在存在连带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征税机关可以要求全体连带纳税义务人纳税,也可以要求连带纳税义务人中的任何人纳税。当连带纳税义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交纳了全部或部分税款时,其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在该范围内消灭。与此同时,产生税金交纳者对其他连带纳税义务人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