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2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学术交流
反商业贿赂会计问题初探

作  者
邢维全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国家重拳出击治理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一系列的会计问题。本文试图对反商业贿赂相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发挥会计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作用。
  【关键词】商业贿赂   会计   治理

      一、商业贿赂及其对会计学研究的挑战
  1. 商业贿赂的定义及基本特征。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提出商业贿赂问题是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含义,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