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

作  者
郑幼锋

作者单位
广东商学院

摘  要

      【摘要】由于在目标、原则等方面的要求不同,导致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新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公允价值的使用、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收入的确认,以及债务重组、政府补助、非货币性交易等特殊业务的核算上。本文对这些差异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2006年2月15日新会计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新时期的到来,新会计准则将有效缓解公司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新会计准则使会计与税法出现新的分离。首先,从目标看,新会计准则明确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与会计报告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决策有用观)或者反映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目标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其次,从原则看,新会计准则明确了客观性原则、明晰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等原则。而税法对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等原则予以保留或否定。最后,从结果看,会计核算的结果是利润,是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差额。税法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减去法定扣除后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