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2 期
总第 534 期
财会月刊(中)
审计与CPA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美PCAOB注册引发的监管问题

作  者
王 敏 崔 松

作者单位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武汉 430060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PCAOB注册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应梳理好国内与国际法律关系、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与国外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跨国服务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   跨国服务   监管协议   质量控制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是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萨班斯法案》)的产物,它负责对美国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随着我国企业不断高涨的海外市场融资浪潮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走出去”战略进程的加快,在国际资本市场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认同度便成为监管层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使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能取得在美国PCAOB执业的资格,本文特就我国相关部门应提供的外部环境谈些看法。
  一、PCAOB对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根据《萨班斯法案》第106条款所赋予的权力,任何为发行证券公司编制或提供审计报告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虽然未向特定发行证券公司编制或提供审计报告,但在此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被作为公众会计师事务所须在PCAOB进行注册,并接受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