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7 期
总第 43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彭一浩
【作者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 要】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确认了两套不同的成本确认原则,那么国家出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究竟应该适用哪一套成本确认原则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是将同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家出资者控制的各方视为受同一方控制的例外情况,而国家出资者作为购买方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应适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购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