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2 期
总第 458 期
总第 45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杨荣军
【作者单位】
山东枣庄学院
【摘 要】
【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了企业对租赁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税法中也有关于租赁业务如何纳税的规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本文针对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售后租回对此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 会计准则 租赁 所得税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融资租赁处理的差异
1. 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确认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则对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