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5 期
总第 567 期
总第 567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刘 芳
【作者单位】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无锡 214000
【摘 要】
【摘要】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具有税负转嫁性质的间接税。本文立足增值税转型改革,分析了建筑安装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并提出了增值税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建筑安装企业 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1.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并明确:①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之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②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③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④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即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⑤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