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5 期
总第 567 期
总第 567 期
财会月刊(中)
理论与探索
【作 者】
李映照(教授) 李亚培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广州 510640
【摘 要】
【摘要】本文以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为背景,选择现金股利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是否还存在大股东利用现金股利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结果显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仍然依靠控股优势通过派发现金股利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至第十大股东尚不能够对第一大股东形成有效的制衡。
【关键词】现金股利 大股东利益输送 股权结构 股权分置改革
股利政策是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现代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一大难题。股利政策作为企业净利润对股东进行的分配,体现了企业发展与分配的权衡。利益输送是指企业的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和利润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我国起始于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至2006年底已经基本完成,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分置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资本市场将逐步走向全流通。本文从股权结构的角度,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是否还存在控股股东通过现金股利从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的行为或者这种行为是否有所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