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2 期
总第 564 期
总第 564 期
财会月刊(中)
理论与探索
【作 者】
陈司谨 王志平 冉 曦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 重庆 40112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 610100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44
【摘 要】
【摘要】会计信息不实是经济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主要表现,大量会计信息不实必定会危害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导致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及政治危机。然而,现行法律规制不能很好地解决会计信息不实所带来的危害,行政责任规制力度较轻、范围过窄,刑事责任规制有力度但取证难执行不易,民事责任规制范围狭窄。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本文提出以经济法规制来完善会计信息不实的法律规制体系的措施。
【关键词】会计信息不实 商主体 信用等级 经济法规制
一、会计信息不实的界定
目前,法律上对会计信息不实尚未作出明确界定,而学术上对会计信息不实主要阐述为会计信息违背会计规范。会计信息不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信息不实是指由会计规则固有的模糊性导致的会计信息估计与经济本意不同,或者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由于会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非人为主观因素导致的会计错误与估计误差,或者是为组织与个人利益人为违法提供违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做出的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不一致的会计信息。狭义的会计信息不实仅仅指组织或个人为自身利益,人为提供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不相符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