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电脑应用
【作 者】
张海慧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核算
1. 产生及分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里“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不难,“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可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来计算,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