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审计园地
【作 者】
张志华 王致用
【作者单位】
北京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 要】
【摘要】 本文根据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审计实际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重点考虑的若干因素及其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 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 专门事项
一、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财务报表存在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的错报,且注册会计师遇到难以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①相应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报告,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②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或适当披露已发现的重大错误或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可能存在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误或舞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可能存在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误或舞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③解除业务约定。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与适当层次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在决定是否解除业务约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或治理层参与舞弊的程度及其影响等因素。在决定是否解除业务约定以及采取适当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