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对《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文的商榷

作  者
郝丽萍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局旅行服务公司

摘  要
      看了《财会月刊》2010年4月刊登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下简称《政》文)一文后,笔者对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有一些不同看法,以供各位同仁与老师参考。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政》文的举例,笔者对《政》文中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有不同看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