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孔庆林 向代蔷
【作者单位】
重庆工学院 重庆华蓥中学
【摘 要】
【摘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中首次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本文通过对比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英国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和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有关“利得、损失”的概念、分类、内容及相关披露规定,指出我国有关“利得、损失”会计规范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利得 损失 全面收益观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5年12月正式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号——财务报表的要素》,将利得和损失分别定义为:利得是一个主体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由于收入和业主投资所引起的,影响该主体的所有其他交易和事项(事件)导致的产权(净资产)的增加。损失是一个主体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由于费用和分派业主款所引起的,影响该主体的所有其他交易和事项(事件)导致的产权(净资产)的减少。
美国FASB规定的十大会计要素中,有关“利得”和“损失”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下: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为进一步说明全面收益与盈利的关系,美国FASB补充了如下公式:①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盈利;②盈利-累计会计调整+其他业主权益变动=全面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