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第 2 期
总第 846 期
总第 846 期
财会月刊(下)
审计研究
【作 者】
郑石桥(博士生导师)
【摘 要】
基于经典审计理论,提出金融审计客体的理论框架。金融审计客体是金融经管责任承担者,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审计客体也不同。在股东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主要领导人是审计客体,混合所有制结构的金融机构,审计决策权属于股东会,在股东会同意的情形下,也可以在金融机构章程中专门约定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权,股东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对金融机构的审计频度。在金融机构总部与内部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内部单位是审计客体,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基于风险评估选择审计客体。在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监管部门是审计客体,政府审计机关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频度。
【关键词】资源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经管责任;金融经管责任承担者;金融审计客体;风险导向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4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02-0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