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精品书摘
小型企业存货涉及的税务与审计问题

作  者
吴 强

摘  要
   一、小型企业存货主要的税务问题
  1. 存货损失赔款不入账的问题。
  例1:洪运生产公司由于管理员粗心没有关闭电源导致厂房火灾,损失了生产车间的所有物品,包括电子设备、桌椅、原材料等,金额达50多万元。对这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获得保险公司30万元的赔偿。公司将损失50多万元全部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将保险公司的赔款30万元直接购买了损失后需添置的各项设备、原材料等,没有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公司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也没有进行任何纳税调整。
  分析:
  该小型企业发生火灾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非正常损失。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在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残料价值后,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对因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失,记入“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