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4 期
总第 43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疑难解答
’2007 问题解答之三(027 ~ 040)

作  者
胡顺义 刘尚林 王洪芳

摘  要
      027. 我公司原来的房子是由一家建筑公司开发的,一栋七层楼。我公司购入后,只办有房产证,现我公司需将资金盘活,欲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后将房产抵押出去。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时发现,原来此地属于国家政府的划拨地,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请问我公司需缴纳哪些相关税费?
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率为3% ~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企业还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胡顺义、刘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