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第 24 期
总第 844 期
总第 844 期
财会月刊(下)
审计园地
【作 者】
郑石桥(博士生导师)
【摘 要】
基于资源托付的金融委托代理关系有三类:股东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与内部单位、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各类关系下,代理人都对委托人承担了金融经管责任,成为金融经管责任承担者,由于自利和有限理性,在激励不相容、合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和环境不确定的情形下,金融经管责任承担者可能偏离委托人的意愿,从而出现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为此,金融委托人会推动建立一整套的金融治理体系,金融审计是其中的重要成员,其发挥作用的路径是鉴证、评价和监督金融经管责任履行情况,以促进金融经管责任承担者更好地履行其金融经管责任。由于金融审计的独特作用路径,股东对外部金融审计存在普通需求;金融机构总部对内部金融审计存在普通需求;政府对针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政府金融审计存在普通需求。
【关键词】金融经管责任;金融治理;金融监管;金融审计;金融审计需求
【中图分类号】F239.44
【文章编号】1004-0994(2018)24-0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