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李德永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市贾汪中等专业学校
【摘 要】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概念
事业单位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经常涉及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两类业务。
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为其在商业银行开设了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授权支付。当财政部门向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增加。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自行向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支付款项,或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代理银行在将事业单位的支付令与事业单位的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进行核对并向收款人支付款项后,于当日通过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资金清算后,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余额为零。因此,该账户不是一个实存资金账户。尽管如此,只要事业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支取的款项小于财政部门下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便仍然存放在代理银行,事业单位仍然可以继续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剩余的用款额度,实现支付。因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事业单位可以随时使用的一项特殊的流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