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部分行业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调整解析

作  者
王 骏

作者单位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21

摘  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正式发布,其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简称“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做出了特殊规定。笔者拟对其作一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已经对我国2008年以前实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另外,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此类费用的扣除政策相比,《实施条例》增加了授权性内容,即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不同于《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扣除方法、标准等的权力。之所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做出不同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扣除标准、方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特殊性,使广告宣传费的扣除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即便是对《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做出调整,也无需直接修改《实施条例》本身,以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