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6 期
总第 478 期
总第 47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意见与建议
【作 者】
赵亮 彭广林
【作者单位】
鞍山广播电视学校
【摘 要】
一、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处理
关于借款利息的处理,新旧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原会计准则将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记入“预提费用”科目,将预提的长期借款利息记入“长期借款”科目。现行会计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设置了“应付利息”科目用于核算借款利息费用。然而《初级会计实务》(2007)教材中文字表述与实例处理存在矛盾,给应试者带来困惑,必须加以修订。
例3-58:A企业于20×6年11月30日从银行借入资金4 000 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A企业用该借款于当日购买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3 900 000元,另支付运杂费及保险费等费用100 000元,设备已于当日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