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6 期
总第 47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理论与探索
谈负商誉的本质及其会计处理

作  者
徐勇

作者单位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摘要】负商誉问题在会计领域一直有争议,目前在负商誉是否客观存在、负商誉的本质及其会计处理等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鉴于负商誉形成的多方面原因,本文认为负商誉是一个混合性的账户,应根据负商誉形成的具体原因,在会计处理时分别采用不同方法。
      【关键词】负商誉   本质   会计处理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所出现的负商誉问题一直是会计领域探讨的热点,业内人士在负商誉是否客观存在和负商誉的本质及其会计处理等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笔者试图结合美国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就负商誉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负商誉存在的客观性及产生原因
  对是否存在负商誉,会计界有不同的观点。美国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认为,如果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主并企业的购买价格,那么被并企业的所有者将会将净资产分项出售,而不会像处理商誉那样将净资产整体或一揽子出售,因而负商誉在逻辑上是不存在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虽确认商誉但没有明确定义负商誉,只是规定在企业合并时将产生的负商誉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企业合并》(SFAS141)肯定了负商誉的存在,并将负商誉定义为“购并中所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购买成本的差额”。国内学者李晓玲(1999)、杜兴强(1999)从理论上论述了负商誉存在的可能性。在企业并购实践中,“零价格”兼并、“百元价格”兼并等主并企业的购买价格低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况也是相当多的。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