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第 1 期
总第 821 期
总第 82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骆剑华(副教授)
【摘 要】
【摘要】为实现“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政策目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23日发布公告,调整了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规定可按2%加计扣除进项税额。但是,该公告对加计扣除计算公式的解释、加计扣除计算标准的确定、加计扣除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等未给予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不仅会影响对政策的具体操作,也会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农产品;生产领用;基本抵扣率;加计扣除率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8)01-0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