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会计处理

作  者
吕凌飞

作者单位
山东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摘  要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1:某公司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某设备,该设备是2006年购入的,账面原值为11.7万元(含增值税),已提折旧2.34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销售转让价为8万元。
  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93 600,累计折旧23 400;贷:固定资产117 000。借:银行存款8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76 923.08[80 000/(1+4%)],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3 076.92(76 923.08×4%)。借:营业外支出16 676.92(93 600-76 923.08);贷:固定资产清理16 676.92。实际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3 076.92;贷:营业外收入(减半数)1 538.46(76 923.08×4%/2),银行存款1 538.46。